大陸所得 要申報綜所稅
房產出售、投資收益等都須申報 香港、澳門則視為海外收入 列報最低稅負
【記者胡順惠/台北報導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民眾若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,而非申報最低稅負;不過若是香港、澳門來源所得,則視為海外所得,應申報最低稅負。
台北國稅局指出,依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規定,臺灣地區人民只要取得大陸來源所得,就應與臺灣來源所得一併課徵綜所稅,不過,若納稅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,可在台灣申報時於限額內扣抵。
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,部分民眾對相關規定不熟悉,尤其是出售大陸不動產時,常誤以為屬於境外交易、不需在台申報,因此產生漏報情況。
舉例來說,大華(化名)為台灣地區人民,也是我國境內居住者,2022年度出售位於上海的不動產,成交價折合新台幣約3,000萬元,但在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,卻未申報這筆大陸來源所得。
後續經國稅局查獲,由於大華無法提出購屋成本、相關費用等證明文件,因此國稅局依規定,直接按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的12%推算所得額,認定其所得為360萬元,除補徵漏報稅額外,並依漏稅額裁處二倍以下罰鍰。
國稅局提醒,民眾若在大陸有出售房地產、租金收入、投資收益或其他所得,都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,原則上都應主動申報,以免後續遭補稅處罰。
此外,若民眾已發現有漏報情況,只要在尚未被檢舉、也還沒被國稅局調查前,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,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8條之1規定,可加計利息免罰。